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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行政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党组关于监督检查粮食统购统销工作的报告

日期:1954-2-2 作者:[待确定]

[此报告为华东局于一九五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转发]

自各地粮食统购统销工作开始,特别在中监委发布了“为监督贯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命令给各级监察机关的指示”后,华东各级监察机关都先后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了监督检查粮食统购统销工作。一般都以粮食的验收、保管为重点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发现了一些问题,除了对其中某些严重事故追究责任分别予以严肃处理外,并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了改进工作的建议。兹将我们所了解在粮食工作中发生的粮食霉烂、失火等事故的主要情况与发生的原因以及改进工作的意见分别报告于后。

一、粮食霉烂、失火等事故的主要情况

(一)粮食霉烂事故。仅据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的部分材料统计,标准米、稻谷发热九千七百八十一万五千余斤、霉变二千八百万零七千余斤、霉烂五十五万八千四百余斤。其中上海市的标准米已发热六千七百四十万斤、霉变一千二百八十八万六千余斤、霉烂三十九万余斤。群众因米霉烂有味不能食用而退换达九万斤之多。山东、安徽等地亦曾经发生小麦、面粉、大豆、苞米等粮食霉烂情况。此类严重事故的发生,不仅使国家资财遭受巨大损失,而且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二)失火事故。自一九五三年九月以来,全区已发生粮库和加工厂的失火事故十八起。计安徽八起,福建四起、浙江三起、江苏三起。共损失稻谷、大米二十八万五千三百七十四斤、面粉十万零八千斤,仓房五十间,及一个加工厂的设备。其中损失最严重者为浙江省宁波延庆寺稻谷加工厂的失火事故,共损失稻谷、大米五万七千余斤和全部设备约值二十亿元。

(三)运粮中的人畜伤亡事故。自秋粮入仓以来,全区在运粮中已发生人畜伤亡事故一百十二起:死十五人、伤一百零四人、伤牛五头。比一九五二年同期增多五十六起。如浙江省宁海县粮食局运粮船于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在嵊泗岙港口触礁沉没,虽船员遇救,但损失稻谷十一万七千六百斤。福建省福清县一运粮船向福州运粮途中,于十二月二日遇台风沉没,死七人,损失稻谷三万斤。安徽省蚌埠市粮食公司第三仓库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粮堆倒场,打伤七个工人。

(四)贪污、盗窃事件。根据不完全的统计,全区已发生贪污、盗窃事件五十四起。共贪污、盗窃稻谷一万一千零二十五斤,其他粮食一万五千三百零四斤。如福建省长乐县城关收购站助收人员陈良诚多开八张空头发票,贪污稻谷一千七百五十斤;该省莆田县廿区合作社被乡干部等有组织地盗窃花生一万二千斤。

二、上述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收购粮食水份过高。如江苏省苏州地区所收稻谷水价含量在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占收购量百分之四十一点六,其原因,除了由于产稻地区去年雨水多稻谷水份比往年高,收购任务大和收购的时间又紧,加之近月来雨天较多晒粮困难等客观原因外,还由于某些干部存在着单纯任务观点,未认真地发动群众晒干粮食,在接收中未正确贯彻“优粮优价,次粮次价”的价格政策和一次认购分期收粮的办法。如江苏松江县有的未将含水份百分之十六点一至十八的稻谷依水份高低确定不同价格,致群众认为“反正都卖一种价格”,因而晒到百分之十八左右就不再去晒了。再如浙江省绍兴县安昌合作社一九五三年第四季度怕完不成收购任务,放松收购价格的掌握,用水份低的价格收进水份高的稻谷十二万斤。

(二)加工米不合标准。中央粮食部规定标准米水份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四,含杂质不得超过百分之零点三五,但是不少地区的加工厂存在着片面的增产节约观点,怕减低重量,怕出烘干费用,不把稻谷烘干即行加工,加工后又不经摊凉、吹风降低热度,即行装包,致使粮食发热变质。

(三)某些干部思想上对保粮、护粮、运粮等工作重视不够。有的人员过分地强调水份高、粮质差、储粮任务大,仓房分散等客观原因,不严格执行检查制度,或虽发现问题亦熟视无睹。如江苏省川沙县顾路供销合作社副主任陈旭涛在检查组发现粮食发热后再三督促着其把霉米摊凉时,他仍强调“大米运来时水份高,没法保管”而不肯摊凉,采取对抗检查和漠视国家资财的态度。

在护粮、运粮工作上,缺乏安全教育,对送粮缺乏组织领导,干部思想麻痹,给坏分子以破坏之隙。如安徽省无为县蛟矶区合作社中路收购供应站失火事故,就是因为炊事员倒灰,灰烬吹到房簷旁之芦苇、稻草堆上所致。福建省泉州市仓库在收购中发现送粮群众中有老人廿二人,小孩三十三人,孕妇十六人,其中有八十岁挑八十七斤者,此种情况,极可能引起伤亡。江苏省武进县奔牛区罗墅湾粮库一九五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晚,看粮库人员外出开会,坏分子乘机放火烧粮库。

(四)某些干部不纯。如江苏省松江县枫泾区粮库有贪污行为的保管员周长发,系旧警察出身,平时工作不负责任,把仓库钥匙交给工人,别人批评他,他还责备批评者不相信“工人阶级”。又如该区粮干徐志超,解放前曾干过土匪,解放后曾因张贴反动标语被人民政府逮捕过,而现在充任粮食检验工作,对工作不负责任。

三、改进工作的意见

(一)对尚未收购的稻谷,建议各级粮食、合作等部门,在当地党、政统一领导下,大力动员教育农民把卖给国家的粮食晒干扬净,在收购稻谷数量多的县、区,可按具体情况,执行华东局批转华东财委对太湖流域适当采用“一次卖粮,分期送粮,分期付款,照算利息”的办法,并加强验收工作,以免继续收进不合标准的稻谷;同时要切实贯彻按质论价,正确掌握“优粮优价,次粮次价”的价格政策,鼓励农民出卖合乎标准的粮食。

(二)对已入库的粮食,建议各级粮食、合作部门,坚决贯彻华东粮食管理局关于“加强冬季粮食保管工作,确保粮食安全”的指示,并进一步贯彻“防重于治”的保粮方针,彻底地、全面地、经常地做好清仓消毒和环境卫生以及仓房保卫等工作,严格入仓制度,按照粮食品种、质量分别储存、建立并严格执行经常的检查制度,以确保粮食的安全。

(三)对护粮工作,除建议公安部门协助粮食、合作部门加强粮食工作中的防特、防火、防盗等保卫工作外,并建议各级粮食部门,在当地党、政主持下召开有关部门会议(如公安、人民武装部、合作社、监委等),对护粮工作进行专门研究:订出运输、入库、保管等工作中的具体安全措施;加强护粮组织以及对所属职工和仓库四邻群众的护粮教育;对已发生的事故,应认真调查研究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追究责任,对某些严重的违法失职人员应给以必要的纪律处分,对反革命分子应予严办。

(四)建议各级粮食、合作等部门应加强对粮食工作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使其认识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对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重要意义,和目前粮食工作中问题的严重性,以加强对粮食收购、保管、护粮等工作的责任心,否则,春季到来,粮食的发热、变质、霉烂等现象将更为严重。必须克服在某些干部思想上存在的“无法保管好”,和某些麻痹思想以及某些合作社干部认为“粮食给粮食部门代收和代管的,霉烂与否,与已无关”等错误思想。对现有临时聘用的助收人员,和某些干部,要严格进行审查,以防止贪污、破坏等事故的发生。还必须严格奖惩制度,及时惩处坏的,表扬好的,以达提高干部思想,树立正气,纠正缺点,改进工作之目的,确保粮食统购统销任务的胜利完成。

从上述粮食霉烂等事故的情况看来,当前粮食工作中的问题是十分严重的,因此各级监察机关必须继续加强监督检查粮食统购统销工作,除了认真地执行中监委的指示和华东监委的通知外,还要严肃监督有关部门切实执行上述“改进工作的意见”;并继续对未入库粮食的验收、库存粮食的保管、粮食加工等工作,进行重点检查,选择好坏典型发出通报,推动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所发现的问题,要进行适当的严肃的处理;同时,通过粮食统购统销工作,在各级粮食组织中整顿与发展人民监察通讯员的组织,为今后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粮食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

一九五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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